姜某与任某、沈某析产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姜某之父于2013年12月份去世,姜某之母于1992年8月份去世。任某为姜某二婚之妻,两人于1995年再婚。沈某为任某之子。本案涉案房屋为姜某之父单位分房,姜某之父之母于1992年8月份取得该房屋部分产权。2001年姜某之父取得全部产权。2013年12月份姜某之父去世之后,姜某在房屋管理局查询到本案涉案房屋已经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沈某名下。遂以本案涉案房屋在过户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依法分割。

【代理意见】

本案一审庭审中,本代理律师认为姜某之母去世前,已经同姜某之父取得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当属于姜某之父之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姜某之母去世之后,姜某有权利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姜某之母的遗产。姜某之母去世后,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该房屋处于姜某和姜某之父共同共有状态。姜某之父在未经继承人姜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共有房屋赠与沈某的行为,侵犯了姜某的权益,故该赠与合同无效,依法应当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被告任某、沈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姜某之父和任某的共同财产,姜某将该房屋赠与沈某的行为有效,且该房屋已经过户到沈某名下,请求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沈某对姜某进行补偿。任某、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姜某之母去世前是否已经同姜某之父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在确定核心焦点之一的前提下,姜某之父将本案涉案房屋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方式过户到沈某名下是否侵犯了姜某的合法权益?关于焦点之一,本案涉案房屋是姜某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给姜某之父的,也就是说姜某之父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其有配偶。第二,虽然说姜某之母去世后该房屋没有交付且也没有缴纳相应房屋款项,但是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据及在房管局查询的房屋登记资料,该房屋部分产权登记的时间在姜某之母去世之前,故姜某之母去世之前已经同姜某之父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关于焦点之二,姜某之母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经某自然拥有了继承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在对其母遗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姜某同其父对未份额的遗产份额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姜某之父在未征得姜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自然侵犯了姜某的合法权益。故赠与合同无效,姜某有权利要求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结语和建议】

本案从2014年年初起诉到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中止审理,又另案提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前前后后经理大约三年半的时间,耗费了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故当事人在对房屋进行赠与或者买卖的时候,已经要取得房屋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且不可擅自自作主张对房屋进行处置,很可能因为处置不当,侵害其他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埋下诉讼隐患。

 

2018年9月17日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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