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迈律师典型案例分享‖ 违法经营时间不明是否当然导致违法事实不存在?

【案情简介】

原告系西安市某通信网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2016年10月起,被告陕西省某局陆续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某公司长期未经许可自私提供宽带通信服务。被告某局接到举报后,对某公司进行了传唤、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认定某公司未经许可,长时间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导致用户投诉量逐年增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在接受询问、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某公司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陕西省某局在履行完告知、审批程序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了陕通罚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西安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安市某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代理思路】

云迈律师认为,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这一核心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无法查明具体违法经营时间和明确数额,不能认定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确认陕西省某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即不能因为陕西省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西安某公司的明确的违法经营时间、明确的违法所得数额就据此否认其不存在违法经营事实。

【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审时法院认为,事实方面,陕西省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没有查明西安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的起始时间和违法经营的具体数额,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全面查明义务,径行作出认定西安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并处以罚款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陕西省某局应当查明西安某公司明确的违法经营时间及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起始时间。并且,在西安某公司可能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陕西省某局应当查明具体明确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省某局不服一审审判,委托我所代理本案二审诉讼,我所指派孙世民、郑德妤、葛潇潇律师组成案件代理小组。代理律师着重陈述明确的违法经营时间、明确的违法所得数额只是组成事实的一个要素,不是事实的全部要素,这两个要素的不明确或者不具备并不影响西安某公司违法核心事实的成立。

第一,陕西省某局依据《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法律规定的相关事项,从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需要明确描述违法事实的起始时间。云迈律师认为,即使处罚决定书中未明确注明违法经营时间,亦不必然导致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只要表明违法事实即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区分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所得数额依法无法查明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的情形,即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所得,并不代表依据该证据就能得出合法明确的违法所得数额,在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按照“没有取得违法所得”的情形进行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认定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长、处罚相对人拒不配合、违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没有取得违法所得”的情形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4月19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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