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中的11点律师建议

 

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建议

 

1. 企业应当遵守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通知,不得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家延长的假期,2月2日是休息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执行,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

       西安市疾控中心27日发出《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的通知》,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其他部分地区亦有通知。对于延迟复工期限,我们亦建议企业遵照并执行。因为一旦提前开工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的,将给企业带来无法承担的风险。

 

 

2.在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前,延长的三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涉及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再根据27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有待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对于这三天上班的职工,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斟酌是否需要完善相关待遇。

3.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为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7.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结合2020年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在2月2日结束后,是否会再次延长假期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8.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商事合同的法律建议

 

      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由于此次疫情将或多或少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9.及时排查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若因疫情而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建议及时书面告知相对方。

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履行合同的,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

10.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提供保护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及时与客户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建议

 

11.疫情管理

● 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

● 不歧视、不信谣、不传谣;

●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情况,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 倡导员工正确防护;

● 向员工普及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查阅相关资料为企业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附上西安、北京两地的部分通知;后期可能因情势变化而更新。若您有进一步的咨询,欢迎电话或微信垂询029-87425191。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8日

 

 

 

 

 

 

 

 

 

 

 

 

 

 

 

 

 

 

 

 

 

 

 

附:

1.《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区县、各开发区、西咸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复(开)工要经各区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制定完备严密的防护措施,确保企业人员的安全。

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127

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3

 

 

 

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建议

 

1. 企业应当遵守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通知,不得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公厅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23日起正常上班。131日和21日属于国家延长的假期22日是休息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执行,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

       西安市疾控中心27日发出《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的通知》,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其他部分地区亦有通知。对于延迟复工期限,我们亦建议企业遵照执行因为一旦提前开工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的,将企业带来无法承担的风险。

 

 

2.在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前,延长的三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涉及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再根据27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

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有待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对于这三天上班的职工,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斟酌是否需要完善相关待遇。

3.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为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7.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结合20201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在22日结束后,是否会再次延长假期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8.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商事合同的法律建议

 

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由于此次疫情将或多或少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9.及时排查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若因疫情而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建议及时书面告知相对方。

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履行合同,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

10.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提供保护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及时与客户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建议

 

11.疫情管理

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

不歧视不信谣、不传谣;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情况发现疫情及时上

倡导员工正确防护;

向员工普及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查阅相关资料为企业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附上西安、北京两地的部分通知;后期可能因情势变化而更新。若有进一步的咨询,欢迎电话或微信垂询029-87425191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

                                                2020128

 

 

 

 

 

 

 

 

 

 

 

 

 

 

 

 

 

 

 

 

 

 

 

附:

1.《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区县、各开发区、西咸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复(开)工要经各区县、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制定完备严密的防护措施,确保企业人员的安全。

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127

2.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2011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3

 

 

 

2020年1月29日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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